由于此前收费政策中部分要求已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9月12日,中卫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相关事项做出调整。
通知明确机动车免费停放范围是(一)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二)在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仪车、市政设施抢修维修车辆等;(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范围是(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的停车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设施;(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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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卫发改发〔2024〕182号)已加入停车法规资料库,中国停车网运营类、钻石类和大数据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欢迎致电咨询0531-8851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