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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常州市发改委印发《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包括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或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办法规定机动车短时停放的给予一定时长免收停车费用。免费停车时长由市和溧阳市、金坛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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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发改规〔2024〕4号)已加入停车法规资料库,中国停车网运营类、钻石类和大数据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欢迎致电咨询0531-885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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