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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发改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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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宿迁停车收费行为,出台了《宿迁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宿迁市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人防工程停车位和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等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范围,严格按照《省办法》第六条执行。经营管理者实施或调整停车收费,应提前15日将停车收费方案、计时计费设施清单报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者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示告知收费方案或收费调整方案,同时将收费公示方案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停车收费按照机动车停放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可以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包时段等方式收取。计时收费应当配备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实行连续累计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计时收费应设置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持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鼓励旅游景点停车收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跨时段停放收费。一次停放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免费停放时限和计费时间均应顺延累计,不收费时段不计入免费时限,收费时段累计只享受一次免费时限,一个计费单位内只能收一次费。

  收费停车设施对短时停放的机动车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并配备免费计时设施设备,未配备的不得实施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机场、码头、景区、公园、广场、金融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营运车辆应免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充电专用车位对充电车辆免费停放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收费优惠不少于30%。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实行收费优惠。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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