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济南市停车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停车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该主管部门已确定为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此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
《条例》要求,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未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条例》提出,推行停车资源共享。机关事业单位、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设施单位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提供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编辑C
《济南市停车条例》(2024)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