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月10日发布公告,《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综合治理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动低碳出行;加强资金、用地等保障力度,优化细化停车场分类及审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推进信息共享、价格引导和执法联动,规范停车秩序。
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规划监督等工作。
信息平台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停车引导、车位预约、电子支付、服务监督、违法预警等服务,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备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车位引导、号牌识别系统、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并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
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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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2)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