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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停车场条例》7月1日施行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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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7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了《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条例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对停车场进行动态管理,实时采集停车场分布位置、停车泊位数量、营运、收费方式及标准、停车引导等信息;停车诱导系统为社会提供停车引导服务。

  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公共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配套建设附属商业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和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或者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或者未按规定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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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一: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关系民生改善、关系“强省会”高质量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当前,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梳理提炼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及时从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研究提出应对解决之策,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运营好停车场,是推进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持续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停车场建设管理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2019年7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建设等补短板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9年6月、2021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作出决策部署,并对地方立法提出要求。市委、市政府围绕老幼食住行等主题,提出“一圈两场三改”民生工程并作出具体安排,把停车场建设管理作为重要工程扎实推进。为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找准立法切入口,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制度措施,是为停车场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是推进我市解决停车场建设管理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停车场建设管理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全力实施“强省会”新要求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仍存在供给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提高依法行政、管理城市的水平,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停车难、停车乱等民生问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定过程
  2022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贵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农经民宗委、市司法局、市交委根据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修改的内容,将名称修改为《贵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对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8月10日通过贵阳日报和贵阳人大网予以公示,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发函征求市委办公厅及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察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所有部门的意见;三是征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四是书面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通过以上方式,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07条。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意见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二审。
  二审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贵阳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金华园街道办事处代表联络站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社区居民、业委会代表、物业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智库专家贵州民族大学的两名教授参加座谈会。同时进一步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再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进行三审。经12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部门职责
  停车场管理涉及各有关部门职责,为确保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规范和加强停车场管理,针对部分区(市、县)未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不顺、上下不对应、管理较为混乱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市、县)两级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第五条对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规定。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一是为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引领作用并避免其朝令夕改,有序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第六条对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变更程序作了规定。二是为解决停车场建设欠账较多、总量不足等问题,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对建设公共停车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改(扩)建停车场执行标准、停车场配建标准、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设置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了规定。三是为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针对停车场建设成本高、投资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扶持力度不够、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缺乏积极性等问题,第十条规定了相应措施。四是随着电动汽车的迅速发展,电动汽车充电的需求也不断在增加,国家、省、市都有陆续针对新能源发展等问题作出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贵阳贵安推动“电动贵阳”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对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做了相关要求,为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停车场管理和使用
  一是为了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三条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作了规范。二是为了规范停车秩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三是针对停车乱定价、乱收费等问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机动车收费定价、停放服务时长、免收费用等相关要求作了规定。四是为了对停车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作了规范。
  (四)关于住宅区停车场管理
  鉴于住宅区停车管理矛盾突出的问题,专门在第四章对住宅区停车场管理进行规范。一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三是第二十四条设置了协商议价的操作流程,对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需要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协商议价的依据、程序、方式等作了规范,更利于操作。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为确保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并保障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二是由于法规规范的内容还涉及适用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设、道路交通、人民防空、消防、绿化、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避免选择性执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与这些法律法规衔接的兜底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相关二:关于《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修改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
  2.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前增加“根据道路通行条件”。
  3.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管理和使用”。
  4.将第十八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并调整到第六章作为第三十一条。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停车诱导等信息”修改为“停车引导等信息”,将“停车诱导服务”修改为“停车引导服务”。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3年7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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