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期2天半,共有18项议程,其中包括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进行二次审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曾于去年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进行了四次审议并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随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关于报请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报告》报送省人大常委会,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3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
其中,停车场定价问题、道路临时泊位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自2015年,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后,住宅停车收费普遍上涨,且涨幅较大,引起市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住宅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和开发商只售不租车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此,条例对住宅区停车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擅自制定、提高住宅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住宅停车收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时,将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次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并要求出售、出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按照规定执行者,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是缓解城市中心区停车难的必要补充,条例明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实行差别化、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