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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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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提出八项具体措施。一是要求强化停车设施规划引领,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停车发展需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二是要求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有序引导临时停车场利用。

  三是细化新建停车设施供应方式,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或者兼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合理设定各类停车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四是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

  五是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学校、幼儿园在交通等专项论证、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鼓励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增加老旧小区停车设施供给。鼓励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六是鼓励超配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超配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七是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明确工业用地项目停车配建要求。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自然资源审批手续。

  八是规范停车设施产权登记手续,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停车场,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公共停车场须整体或整层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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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机动车拥有水平不断提高,“停车难”成为困扰特大城市的“城市病”之一。根据规范,城市停车供应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以及路内停车泊位三类。其中,路内停车泊位在现有道路内通过标线施划进行设置,不涉及自然资源配置和规划管理。近年来,得益于广州市对停车配建指标的动态评估、调整、优化和落实工作,广州市配建停车泊位已经成为停车供给的主体,“十三五”全市共新增配建停车泊位是小汽车保有增量的1.6倍,基本保持适度超前的供给水平;但新增配建停车泊位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力度较大的外围地区,中心城区历史欠账仍然突出;同时,受制于建设成本高、收费水平较低、缺乏盈利增长点等因素,公共停车场建设严重不足,导致医院、学校、老旧小区等区域停车矛盾问题凸显。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为落实《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停车场的建设工作,完善停车场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制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作为落实国家、省相关指导意见的细化措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鼓励措施全面覆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全链条。

  《若干措施》从强化规划引领、加大用地供应、细化供应方式、鼓励综合开发利用、支持自有用地增建、鼓励超配建、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规范产权登记等8个方面提出20条细化措施,并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促进鼓励政策落地实施。

  (二)提出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明确停车场配建商业设施比例。

  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单独新建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明确我市配建附属商业设施的具体比例。考虑到地下停车场建设成本高,为鼓励地下停车场建设,参考杭州等城市经验,允许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面积按地上、地下分类管控,地下不超过20%、地上不超过10%,并提出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四)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提出可操作细化措施。

  依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简化审批程序,破解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流程复杂的问题。

  (五)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的,可按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如办理转移登记,除依法可划拨的,应当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照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刚弹结合,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精准匹配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业企业具体诉求,制定支持工业企业的具体措施,一是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二是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时,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三是工业企业在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配置情况,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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