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定期汇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有关机械式停车设备资质申请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供企业参考。
公众留言问题1: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覆盖的问题
1.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中额定起重量是2.8t,现在制造单位能否生产额定起重量3.0t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许可中说是按层数覆盖)
2.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中取证时是地面没有地下,现在生产有地下的能否覆盖?比如原有产品资质为地上四层,现产品为正三负一,能否覆盖?
总局回复:机械式停车设备许可按层数覆盖,与吨位无关。其产品按照机型型号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与地上地下无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19
公众留言问题2:制造证在有效期内,安装证已到期如何办理
我公司是停车设备制造企业,有个问题严重影响到我们企业的正常运行,特向总局请教。
我司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许可证尚在有效期(2023年4月到期),但安装许可证2019年6月6日已到期,4月初我们曾经到省局申请换证,省局答复该项业务已下放到市局办理,到市局去办理,市局答复新规则出台后办理变更即可。现新的许可规则出台后,上下的解读都不一样。我们查看了总局不同时段的解释也不相同,如在5月23日与我司同样问题的回复是:“3号公告和新的许可规则已在网上公布,6月1日后,制造许可证直接涵盖相应安装改造修理许可。”5月27日同样问题的回复是:“2019年6月1日起,制造许可证自动涵盖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5月31日同样问题的回复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 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等许可要求。对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单位获取的制造许可证尚未到期,但获取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请制造单位首先依据“市监特设〔2019〕32号)”文第一条第5款向制造地的省级发证机关提出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增项申请,同时按照该文第二条第8、9款提交自我声明承诺和自评材料;省级发证机关接到制造单位许可变更申请后,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为新的许可证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做好行政许可调整后的过渡工作。其它起重机械和场车设备遇到此类情况,请照此办法处理。”
昨天又去省局办理,省局回复相关规定及文件都没有出台,业务暂时无法办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企业正常业务无法开展,恳请总局针对此情况有个明确的规定并宣贯到省级部门,以便企业工作正常开展。
总局回复:请依据“市监特设〔2019〕32号)”,到省局沟通,并依规实施变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17
公众留言问题3:关于特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规则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停车设备制造企业,关于新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TSG07-2019》中间部分条款需要咨询:
1、H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中间第4点,“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需要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如果无损检测工作委外的话,是否还需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如需配备,责任人是否还需具备无损检测的资质?
2、相比其他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关于人员的要求中,未提及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是否意味着对高级工程师人员数量不做要求?
3、新规则中要求应具备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之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有Q1Q2证书,现改革后取消了。想问安装人员如何界定,是需要另外考证还是企业自己定义人员属性就可以?
总局回复:1、对无损检测工作外委的,需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对该责任人要求规定是明确的。2、结合H1、附件M看,应该是没有要求。3、安装人员资格已取消,企业自己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