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组织相关单位起草《停车场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规范》规定了停车场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环境维护、智能化建设和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适用于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其他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的运营管理。
在充电设施方面,《规范》提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及公共文娱场所等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30%的充电车位比例配建指标建设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设置完备的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志、道路引导标志和停车充电标志,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说明和收费标准。
在智能化建设方面,《规范》提出:
●停车场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设备,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准确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停车场运营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停车设施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号牌识别、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统计查询、网络通讯、动静态信息交互等功能。
●宜开发推广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支持驾驶人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使用付费。
●医院、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等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活动场所可实施预约停车。
●停车场配建号牌识别系统应具备对港澳车辆单牌识别功能,对无牌车应提供扫码进出服务。
●宜对充电设施进行平台化管理,完善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功能。
■编辑Ric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