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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元旦起施行
来源:文汇APP     发布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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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汇APP 12月28日讯】近日,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修订了本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简称《标准》),将于2022年元旦正式颁布实行。

  《标准》规定,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不低于1户1位的标准;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缓解家长临时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停车难问题。

  全市现有小客车车位534.06万个

  前期,多部门联合对上海停车设施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市小客车划线车位共计534.06万个,其中配建车位504.42万个、公共车位17.80万个、道路车位11.84万个。本市已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供应体系。

  其中,全市居住类车位354.07万个、非居住类车位179.99万个,居住类车位约占车位总量的2/3;中心区(内环线以内)车位60.92万个、外围区(内外环间)车位161.12万个、郊区(外环外)车位312.01万个;郊区车位增速明显大于中心区和外围区。

  全市居住小区划线车位总数354万个,夜间小区停车总数403万辆,近12%的车辆停放在划线车位外的小区各类公共空间。其中,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在划线车位外的停车比例达24%,2001-2010年间建成的小区在划线车位外的停车比例也为24%,2011年之后建成的小区停车位总体供应平衡。

  全市医院车位5.17万个,医院白天高峰停车数5.73万辆,白天高峰期间有10%车辆停在线外。其中,三级医院划线车位2.54万个,高峰时段停车数2.89万辆,高峰时段12%的车辆停在线外,还有部分车辆无法进入医院停放,停车矛盾相对突出。

  新《标准》调整了哪些内容

  根据相关规划,修订后的《标准》进一步细分建筑类型,将住宅类型分为商品房、动迁安置房、自持性租赁房等类别;将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不低于1户1位的标准,并适当上调了一类、二类区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的配建停车位指标;补充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的配建停车位指标。

  适度提高综合性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配建车位指标;要求优化医院内部交通设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医院建筑在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宜为外来就医车辆预留停车预约专用或优先进出通道;宜在主出入口一侧沿道路红线增加建筑后退距离,增设一根车行道;补充医院车位预约要求,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

  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内外部停车特征差异较大、学生接送早晚高峰时段的潮汐性停车矛盾,修订后的《标准》新增“教育类设施宜配置地下停车库,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建车位”的要求;明确宜结合学校围墙后退红线空间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区,缓解临时接送的停车难问题;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以及家长临时接送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

  ■记者张晓鸣 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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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和市交警总队共同修订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G/TJ08-7-202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调整了一二三类区域的划分范围,把五个新城的中心区域划为二类区域、五个新城的其他区域划为三类区域。

  《标准》将住宅类型细化为商品房、动迁安置房、自持性租赁房等类别,按每户建筑面积制定了差别化的车位配建指标,适当上调了一类、二类区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补充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的指标。其中,户面积在90-140平米之间的商品房,每户配建车位指标为一类区1.2,二类区1.4,三类区1.6。

  《标准》适度提高了综合性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的配建车位指标,其中综合性医院每百平米建筑面积的指标为一类区1.0,二类区1.2,三类区1.5,比修订前分别提高了0.4、0.4和0.5个指标。《标准》补充了医院车位预约要求,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同时在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宜为外来就医车辆预留停车预约专用或优先进出通道。

  此外《标准》规定,办公楼每百平米配建车位的下限指标为一类区0.6(上限0.7),二类区0.8,三类区1.0;零售商场为一类区0.5,二类区0.8,三类区1.0;大卖场、超市、批发市场为一类区0.8,二类区1.2,三类区1.5。《标准》还适当调整了不同车位规模下的车库出入口数量及车道数,其中1000个泊位以上的停车库,出入口应不少于3个,出入口车道数不少于6条。

  对于机械式停车库,《标准》明确,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场)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的,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的配建机械车位不应大于总车位的60%,改建项目配建机械车位不应大于80%。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古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不应设置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位;为提高停车密度或建设条件受限的,可布置重列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其列数不应超过2列,且后排载车板应能自动纵移至前排;后悬臂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编辑C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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