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6号公告公布了《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整合数据信息,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信息服务。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应当汇集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信息,实时发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停车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违规停车投诉等便捷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纳入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条例规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用于经营的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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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已加入停车法规资料库,中国停车网运营类、钻石类和大数据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欢迎致电咨询0531-8851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