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停车行为管理的综合协调,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同时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本行政区域相关模块的运行、管理。引导鼓励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开放数据接口,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
条例还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低于三十分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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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赣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已加入停车法规资料库,中国停车网运营类、钻石类和大数据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欢迎致电咨询0531-8851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