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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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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自负责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范围,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其他有必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进入医院、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可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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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3〕2号)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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