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023年2月,一批停车政策和标准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DB4403/T 306-2022《(深圳)智慧停车 停车库(场)信息化建设规范》,2023年2月1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接入城市停车管理平台的停车库(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数据交互要求、性能要求、信息安全要求以及基础设施要求。适用于指导深圳市停车库(场)的信息化建设。
新规二:DB4403/T 305-2022 《(深圳)智慧停车 清分结算业务规范》,2023年2月1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城市停车清分结算中清分结算平台架构、业务逻辑及数据传输要求。适用于城市停车管理平台与各运营主体之间的停车清分结算业务规范。
新规三:《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2023),2023年1月4日实施
机械车位设置要求: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地下车库大于一层的,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位不应设置在地面;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住宅配建标准:普通住宅一类地区0.7-0.9个车位/100㎡,二类地区下限1车位/100㎡,三类地区1.1车位/100㎡,四类地区1.2车位/100㎡。
医院配建标准:普通三级医院一类地区1.0-1.2个车位/100㎡,二类地区下限1.3车位/100㎡,三类地区1.6车位/100㎡,四类地区1.8车位/100㎡。
办公配建标准:有服务窗口的机关团体办公一类地区0.9-1.2个车位/100㎡,二类地区下限1.3车位/100㎡,三类地区1.5车位/100㎡,四类地区1.8车位/100㎡。
其他机关团体办公一类地区0.8-1个车位/100㎡,二类地区下限1.2车位/100㎡,三类地区1.4车位/100㎡,四类地区1.6车位/100㎡。
新规四:《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2),2023年2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停车引导、车位预约、电子支付、服务监督、违法预警等服务,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不接入平台处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五:《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实施
政府定价: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依法依规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停车场;事故停车场、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市场调节价:非垄断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
免费时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2小时;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就医人员(含住院期间)驾乘车辆,凭有效诊疗凭证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内,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牌照并入场充电的车辆,免费停放4小时(含)/天。
新规六:《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江发改价格〔2023〕14号),2023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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