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22年10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上海市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沪交行规〔2022〕11号),2022年10月15日实施
道路停车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智慧停车建设要求:本市收费道路停车场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建设智慧道路停车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本市智慧停车技术要求的电子收费系统和智能感知设备,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和方式向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传输数据,通过本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开通停车信息引导、自动计费支付、便捷获取电子票据等公共服务功能,推行无人值守、电子缴费的智能收费管理模式。
欠费处罚:机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支付道路停车费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时向机动车驾驶员催缴欠费并提供限时补缴服务。机动车驾驶员累计欠费次数或者金额达到规定数量并经催缴仍未按照要求补缴的,依法作为失信信息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流程采集后,通过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统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新规二:《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2022年10月1日实施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三:《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停车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停车办〔2022〕9号),2022年9月19日发布
实施范围:智慧停车数据联网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开放的、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或泊位,包括各类单独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全市各类型停车场可用于错时共享停车的泊位。
实施目标:2022年10月上旬完成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公共停车场的数据联网接入,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剩余停车场数据联网接入。同步向社会开放实时数据,到2023年上半年社会停车体验感得以提升,停车资源利用率得以提高。
新规四:《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22〕2号),2022年10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态、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新规五:《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2〕331号),2022年9月9日实施
新规六:《(沧州)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沧发改成本〔2022〕677号),2022年9月20日实施
新规七:《关于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22),2022年9月2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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