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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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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0月,一批停车政策和标准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2021年9月10日发布

  通知提出十项重点工作,包括评估完善标准规划、研究建立指标体系、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制定用地支持政策、规范不动产权确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充电设施保障、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新规二:《(四川)关于做好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基础〔2021〕357号),2021年9月23日发布

  通知明确近期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分别是做好停车普查及规划编制、全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统筹联动推动任务落实。


  新规三:《(山东)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2021年9月24日发布

  意见提出九方面工作,分别是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加强停车服务管理、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新规四:《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号),2021年10月5日实施

  吉林省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五:《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21年10月23日实施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新规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6号),2021年9月7日实施

  通知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区域、类型的停车经营单位(场)确定为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测包括机动车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名称、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停车场范围(位置)、备案编号、车位总数等。监测内容如有变动,应第一时间报告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做相应调整,并通过网上报送平台系统及时填报,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


  新规七:《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255号),2021年10月10日实施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八:《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2021年10月1日实施


  新规九:《(长沙)关于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市、区县(市)政府机关大院地面停车位对社会有序免费开放的通知》(2021),2021年9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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