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原四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并将本条例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第四条、第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六条中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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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订)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