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通知提出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完成目标,通知提出六个方面共十九条举措。一是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具体举措包括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二是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要求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具体举措包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
五是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推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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