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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4月23日施行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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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相关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成后的备案及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纳入本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内。

  办法规定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或利用自有已建成无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在室外安装、建设且符合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直接生产、安装的;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7米的临时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征求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意见后,组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工程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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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关于《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4月23日,《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91号令)《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飞速增长,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加之老旧小区、商业广场停车泊位配比不足,历史“欠账”多,部分区域停车难问题突出。根据先发城市经验,在停车难区域选址新建停车场成为缓解停车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我市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随着公共停车场建设快速推进,一些建设条件好、要素保障到位的停车场相继建成,公共停车场建设选址难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停车矛盾较大的老城区,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人口和建筑密度大,建设用地紧张。为应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难题,需科学统筹、深入挖潜,加大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了完成此次《办法》的制定工作,我们认真学习《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借鉴我市现行《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立法范式;收集整理了全国许多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相关管理办法;阅读了大量研究成果,让《办法》制定后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广州、深圳等外地经验做法,我局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多轮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一是拓展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模式。我市已出台的《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促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实施细则》明确党政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地上空间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保留原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办法》进一步明确鼓励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等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二是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关于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职责。科学统筹、深入挖潜,充分利用街头零星用地等,加大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成为应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难题的有效手段。《实施细则》提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采用机械立体方式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按设施设备安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推进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相关流程。辖区及建设主体拟通过在狭小空地上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以及将部分现状地面停车场改造为机械式停车场,有效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相关报批流程,为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高效推进提供了保障。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与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定义。

  二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中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三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

  四是明确住宅小区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申报条件及申报人。

  五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无需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的条件。

  六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的环保、消防等要求。

  七是明确经营性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办理收费、备案等手续的要求。

  八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要求。

  九是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奖补范围和实施标准。

  十是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住宅小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申报方式。《办法》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二是鼓励各建设主体参与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实施细则》给予奖补。

  三是明确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审批流程。《办法》提出: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或利用自有已建成无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在室外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满足条件的无需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审批流程,提高了前期工作效率,为加快项目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七、保障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工作。

  八、下一步工作

  (一)推动各区、开发区以及各建设主体深入挖潜,充分利用闲置土地、零星用地等,加快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

  (二)开展《办法》宣贯工作,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

  (三)与各区、开发区、相关市直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协调配合,高效推进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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