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2月1日印发《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县(区)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并将数据接入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办法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停车人恶意逃避支付停车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要求停车人支付停车费。有恶意逃避停车费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系统,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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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21〕1号)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