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场所的停车管理工作,相关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导引系统,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系统内停车场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设智能停车管理设施,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导引系统。鼓励其他停车场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导引系统。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合作协议进行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办法规定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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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2021)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