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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温州新能源汽车路内停车免费2小时
来源:温商网     发布日期: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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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商网12月24日讯】《温州市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日前印发,首次推出利民鼓励措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昨天,市发改委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一、在市区范围外的企业和个人,可否享受补贴政策?

  答:《政策》实施补助范围内的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乐清、瑞安等县(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或建设的充电桩,不在补贴范围。

  二、2020年-2021年期间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哪些可以享受地方补贴政策?

  答:可享受地方补助政策的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他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三、新能源汽车乘用车购买后,在市区安装个人充电桩,是否有补贴,如何申领?

  答:在政策中明确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在市区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通过电力部门在市区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申请安装个人充电桩,补贴由电力部门统一代为申报,最终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哪些主体可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答: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已验收投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五、在政策中提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六、哪些主体可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答:申领运营补贴的主体需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良好;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运营补贴标准为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申报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七、在鹿城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免收2小时停车费是否可以分段多次累计停2小时?

  答:不可以。在政策中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励措施,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当日第二次停车不再享受免收2小时停车费,如某日第一次停车1小时,第二次停车1小时,仅免收第一次停车费用,第二次停车照常收费。

  八、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过夜,次日8时计费是否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

  答:是的。当日首次免收2小时停车费政策以每日零点更新,已在停车泊位上8点前驶离不扣减首次免收停车费次数,8时后驶离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并扣减次数。同时也可利用该政策,在该停车泊位实现当日和次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如某一路段停车泊位20:00-次日8:00免收停车费,车主于18:00后当日首次驶入该停车泊位,次日10:00前驶离可免收该段时间的停车费用。

  九、政策中涉及的地方补助政策,申报的材料和流程是哪些?

  答:地方补助的申报材料和流程会在后续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中说明,详情以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中发布的为准。

  ■记者曾云毕 诸葛芳芳 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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