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意见的函
为更好的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现对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11: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
联系人:余健 联系电话:62673788 邮箱:952018980@qq.com
附件:《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91号令)《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各类经济组织等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工作,并负责参照电梯管理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我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过程中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政府认可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依照有关要求办理。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及利用自有已建成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规划许可。
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规划许可:
1.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直接生产、安装的;
2.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3.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7米的;
4.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以及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
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经辖区停车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辖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由辖区牵头部门组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公示期无异议后,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
采用机械立体方式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参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执行。
第九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的按照我市广告管理设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收费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办理备案。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的奖补范围和实施标准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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