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七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绵阳市政府近日印发《绵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绵阳市公安局是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其他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内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组织和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经营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绵阳市静态交通管理物联网系统。绵阳市静态交通管理物联网系统建设由市公安局、市城市停车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
办法明确了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法律关系分为两种: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和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凡使用“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产生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凡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定额票据”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产生的法律关系为临时租用合同关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停车场权属证明;(三)规划批复文件;(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五)停车场名称,交通组织图例、停车场平面图;(六)有关停车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服务与投诉电话等材料;(七)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须提供经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资料;(八)接入绵阳市静态交通管理物联网系统的证明文件;(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临时占道停车泊,办法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驾驶人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泊位)管理者、经营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车辆驾驶人,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将相关证据提交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缴停车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人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制。
办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绵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绵府发〔2018〕6号)已加入停车行业资料库,中国停车网会员企业根据级别可向相关负责人限额免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