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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来源:颍州晚报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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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颍州晚报1月19日讯】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运营。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有土地可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通过PPP、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原供地方式不变,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
  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谁投资谁受益
  公共停车场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泊位超过100个,允许配套建设部分商业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与静态交通相关的配套增值服务,其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公共停车场建设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依照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共停车场可办理产权
  社会力量投资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新建公共停车场,设定经营权年限,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库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地下公共停车库及地上公共停车楼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含地下停车库)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
  另外,我市将加快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记者储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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